1.秦朝以前,是以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准的,各诸候国规则不一!
2.神经病杀人,是不会被判死刑的。前提是要通过司法机关,对杀人者进行调查核实。
3.父母尚在世的时候,为人子女者所穿的衣服帽子,边缘部分不能是素色。若不然会显得像是在服丧,会遭人耻笑为不孝。详情请参考‘’彩衣戏亲‘’。
4.长辈从你面前经过,要躬身让道。有师长叫你的时候,不能答应‘诺’,要回应‘唯’。
5.遇到比自已大一倍的人,才能视为长辈。比自己小十岁以上,一倍以内的人,当视之同辈!
6.不能当着长辈的面骂人,骂狗都不行。东汉时有一妇人当着婆婆面骂狗,结果被休掉了!
7.成年男人的衣服,不能让婶婶或者姨娘洗。女人从订婚后,就必须佩戴项链,加以识别!
8.国君取名字,不能用国名,以及山川日月的名字。老百姓不能以身上的暗疾为名。譬如说取名黑娃子、三胖子、赵麻子、王瘸子等等,你就犯法了!
9.唐朝以前,如果同他人有杀父杀母杀兄,或者是侮辱父母之仇, *** 会支持你报仇雪恨。你尽可以拿把刀杀回去,但是 *** 不会因为你杀了人而减刑,因为杀人者死是铁律。也就是说 *** 在精神上支持你!l0.如果男子到了二十岁,还没有娶老婆而打光棍,父母要去坐牢!所以古代媒人盛行,谁家有成年人,七大姑八大姨都会来帮忙!
11.一个人如果觉得名字不好,想要改名字,必须要趁父亲尚在的时候,经过父亲同意。父亲若不在了,是不允许改名的,因为名字是先父赐予的!
12.因畏惧而自杀的人、因溺水而淹死的人、不小心被车马压死的人,不允许开追悼会悼念。会被视为不祥!
I3.对人称呼,小时候叫名即可。行了冠礼之后,要称字。五十岁以后,可以称其在家族中的排行。死了以后,要称呼其谥号(如果有的话)。
14.有亲人去世,要放声大哭,以便亲人听到熟知的声音活转过来。另外普通人死了,只能称之死,有德行的人死了,才能称之为终,姑有送终一说!
15.两晋以前,一个家庭不能有两个成年男子,成年后必须分出去另过。唐朝以后,则不允许分家另过,谁若想分家,被控告以后要坐牢!
死了(33)的人(175)不允许(1)我要说的这个冷知识,是关于宋朝的。以仁孝治天下而称颂于世的宋朝,却流行着一种极不光彩的人伦恶俗:生子不育,即所谓的“不举子”。
01 关于宋朝生子不育现象的记载在封建时代,生子不育现象本来大多发生在大饥荒或战乱等非常时期。但这种现象,在宋代却演变成一种广泛流行的社会风俗,并盛行于社会秩序相对安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地区。
对这一现象,苏轼就曾做过详细的记录。比如,他在荆湖北路就发现:
“岳、鄂问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
“乌台诗案”后,被贬黄州的苏轼也见到了这种现象:
“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
苏轼知杭州时,在江南东路也发现:
“东南数州之地……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俗相传,谓之薅子,即其土风。宣、歙为基,江宁次之,饶、信又次之。”
在宋代理学大师朱熹的故乡婺源,更是“(人)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
毗邻福建路、江南东路的两浙路,是宋代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但弃婴之风不亚于福建路,浙东路更是“衢、严之间,田野之民,每忧口众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举。”
02 生子不育产生了多种社会问题宋代生子不育风气的盛行,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
其一,严重影响了宋代人口的自然增长。据统计,1139年,宋朝共有72256户,丁111394口,平均每户一个半丁。后南宋采取措施后,到1186年,户数达到80867户,丁数增加到175903口,平均每户两丁有余。丁数比1139年净增64509人,丁口增长率平均每年为12%。反过来看,足以说明生子不育风俗对宋代人口增长率之影响极大。
其二,增加了宋代刑事讼诉案件,影响了宋代社会秩序的安定。
这方面的影响首先表现为由人口掠卖而引起的案件。在封建社会,上层阶级过着锦衣玉食的生活,需要大批童男童女作为他们驱使的奴仆。不举子风俗严重的地区,因大量幼婴被弃,造成这种性质的劳动力来源紧缺。而他们的享乐生活又离不开这些人员,于是不惜高价购买奴婢,从而导致诱掠贩卖人口活动猖獗,使诉讼案件增加。
其次,因不举子而引起的财产纠纷也使宋代诉讼激增。“生子既多不举,其无后者则养他人所生子以为息。异日,族人或出嫁女,争讼其财无虚日”。比如王得臣在福建路做转运使时,所判此类案件,“日不下数人”。
其三,不举子之风败坏了宋代社会伦理道德,因而士大夫们斥责“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伤天理之和,灭人伦之大”,要求朝廷严刑禁止。
03 宋朝廷针对这一恶俗所采取的制止措施对于这种恶俗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宋朝廷不但清楚地看到,而且也曾采取多种措施,企图加以制止。
一是严禁弃婴,制定法规进行制约。北宋时规定:“故杀子孙,徒二年”。宋徽宗大观年间又下诏令,认为不举子之俗“残忍薄恶,莫比之甚,有害风教,当行禁止”。其余有不举子风俗的地区,如荆湖南北和江南东路等路分,也与福建路“一等立法”。
南宋高宗时,多次申严荆湖福建士民不举子之禁,“令保伍更相觉察”,如发现有“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1205年,宋廷又“申严举子弃杀之禁”。
二是颁布胎养法。
据《两朝纲目备要》载,1195年宋朝修胎养令,赐胎养毂,诏诸路提举司相度施行。与胎养令意义相同的是,规定在孕妇妊娠期内,免除其丈夫的徭役,生子后并支给举子钱米。
早在1138年,宋朝就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的贫困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育者,每人支给免役宽剩钱四千。l141年又规定:
“乡村之人,无问贫富,凡孕妇五月,即经保申县,专委县丞注籍,其夫免杂色差役一年。候生子口,无问男女,第三等已下给义仓米一斛”。
三是设立举子仓和置举子田,以资助贫困之家养子。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宋政府在不举子之风最为严重的福建路建、剑、汀州和邵武军都设有“举子仓”,以社仓所收二分息米和不济僧寺租米岁入“举子仓”,以赈济生子而养不起之家。
宋朝廷又将没入官的民户寺观已绝田产又予住卖,作为举子田,租与佃农,以其收益归入举子仓。宋政府下令在不举子风俗盛行地区的没官田产免行出鬻,即所谓的“官收其租助民举子之费”。
四是立养子法,准许没有后嗣的民户领养弃遗幼儿为嗣。规定遗弃小儿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收养人之姓。“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即用法律确保收养者与养子之间的父子关系,以鼓励人们收养遗弃幼婴。
不过,尽管宋朝廷做了很大努力,申严劝诱,纤悉备至,但生子不育的风俗愈演愈烈,禁而不止,原因何在?
04 生子不育风气流行的原因宋代生子不育风俗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宋代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在人口增长问题上的反映。封建社会的物质生产以农业生产为主,而农业生产是在土地上进行的。然而,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可耕地开垦完毕,而经营耕种方式又没有改善到一定程度时,社会就会出现人口过剩的现象。
宋代的社会生产得到了空前发展,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人口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衍,据统计,宋代人口首先突破一亿大关,达到一亿四百多万人,比汉唐人口最高额增加一倍多。人口的增长反过来对社会生产起着积极的推动作。
以垦田为例,人口增加最快的东南地区,其耕地开垦得也最彻底,以至于“江南东西无旷土”,两浙路“无寸土不耕”之地。
宋代耕地面积虽然在人口增长的同时不断扩大,但是,随之而来的人多地少的矛盾也日益加深。宋代耕地的单位面积产量虽比汉、府倍增,但仍然满足不了人们对生活资料的需求。据《宋史·食货志》载:
“福建地狭人稠,无以赡养,生子多不举”。荆湖北路则是“鄂州之民生子,计产投入,有余则杀之火抵类闽”。
这说明,人口超过生产力增长速度不能保证维生必需的生活资料供给,乃是宋代不举子风俗盛行的基本原因。
在宋代封建政府不仅承继了以往各种苛捐杂税,而且又增加了许多敛民新法。在承继以往的苛税中,丁赋成为广大农民的沉重负担,宋之丁赋承继五代,而以东南地区最重。即使宋代皇帝也不得不承认,宋高宗就曾说:
“民户重困,无甚于此……民为身丁钱,至生子不举”。
宋代的繁重赋税是生子不育现象演变成风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过,生子不育之风并不只盛行于贫困之家,而且也蔓延于衣冠富户和封建士人之间。据《龟山集》记载:
“闽之八州……多计产育子,习之成风,虽士人间亦为之,恬不知怪……富民之家,不过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
在封建社会,人们普遍具有浓厚的多子多福思想,但宋代的富室、士人为什么要生子不举,“继嗣无双髫”呢?宋人把溺杀婴儿的原因归结为“蛮陬地瘠狭,世业患不饶,三女奁分赀,生男野分苗”。其实这些都不是根本原因,其终极根源在于生产力的不充分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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